(2017)鲁0323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蒋永俊、郑述暖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永俊,郑述暖,陈常菊,崔云惕,张文润,沂源合义管件有限公司,沂源塑阳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71号申请人:蒋永俊,男,汉族,1956年5月29日生。被申请人:郑述暖,男,汉族,1956年10月27日生。被申请人:陈常菊,女,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崔云惕,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文润,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沂源合义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赵家峪村。被申请人:沂源塑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东埠村。本院受理蒋永俊诉被申请人郑述暖、陈常菊、崔云惕、张文润、沂源合义管件有限公司、沂源塑阳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沂源合义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约2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5月18日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