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9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大阶与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清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阶,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清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942-5号申请执行人王大阶,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9号。被执行人余清泰,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2016)鄂030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清泰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大阶借款213388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44.5元、保全费500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3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9号1栋1-27-5号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9号1栋1-27-5号房产的查封(预售登记证号:十堰房预茅箭区字第0717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