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行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田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田,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5行初114号原告刘志田,被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林,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宗自强,该厅工作人员。原告刘志田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曲 娟人民陪审员 金晓光人民陪审员 卢元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