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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捷圆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与宁夏金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捷圆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宁夏金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100号原告:石嘴山市捷圆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新民路嘉园小区2-7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金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嘴山市捷圆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金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捷圆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捷圆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石嘴山市捷圆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郜金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