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娟、李小露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小露,颜志,侯娟,郑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二支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1631-2。法定代表人:李惠乾,行长。委托代理人:易路,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虹桥村5组27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40408225X,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小露,女,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凤凰村1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70421156X。被执行人:颜志,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鹿子村5组176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611082455。被执行人:侯娟,女,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桂花溪村2社,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902062561。被执行人:郑光奇,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许家沟2组1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8005055214。申请执行人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露、颜志、侯娟、郑光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郑光奇每月还款5000元给申请人。(二)被执行人案款支付完毕后直接向法院支付本案执行费。因本案支付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