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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财保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十堰源齿工贸有限公司、许兴正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十堰源齿工贸有限公司,许兴正,景风娟,十堰市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财保64号之二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109号。负责人:付长清,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十堰源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汽配城1区。法定代表人:许兴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许兴正,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申请人:景风娟,女,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申请人:十堰市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57号4幢1-21-1。法定代表人:袁秉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鄂0302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十堰市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兴正所有的房产。现被申请人十堰市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未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十堰市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23号房产(预售证号:十房预售字第2017-001号,房号2-2、2-26-1、2-25-1、2-23-1、2-16-1、2-15-1、2-12-1、2-11-1、2-10-1、2-28-5、2-18-5、2-27-2、2-26-2、2-25-2、2-24-2、2-23-2、2-21-2、2-20-2、2-18-2、2-17-2、2-14-2、2-27-3、2-26-3、2-25-3、2-24-3、2-23-3、2-22-3、2-21-3、2-20-3、2-18-3、2-17-3、2-16-3、2-15-3、2-14-3、2-13-3、2-12-3、2-11-3、2-10-3、2-9-3、2-8-3、2-6-3、2-5-3、2-23-4、2-21-4、2-20-4、2-16-4、2-15-4)的查���。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许兴正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街办白浪西路57号1幢3-6-2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