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孔祥峰与东营市胜煌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峰,东营市胜煌商贸有限公司,黄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峰,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胜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生根,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生根,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孔祥峰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胜煌商贸有限公司、黄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垦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东营市胜煌商贸有限公司、黄生根于2014年3月1日前连带偿还所欠原告孔祥峰的垫付保费209491.86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孔祥峰与东营市胜煌商贸有限公司、黄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鸿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