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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刘公宝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刘公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主办单位:执行一庭立案时间:2017年1月4日审判长  :王丽合议庭其他成员:张立忠、高敦拟稿:高敦书记员:郑乾坤庭长审稿:年月日签发:年月日局长审核:年月日校对:高敦印制份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115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062-0。代表人李亚力,经理。被执行人刘公宝,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黛溪办事处三义村村民,现住址。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刘公宝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支付代为垫付的赔偿款113093.3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公宝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公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乾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502执恢1115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062-0。代表人李亚力,经理。被执行人刘公宝,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黛溪办事处三义村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911120036。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刘公宝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支付代为垫付的赔偿款113093.3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公宝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公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