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幸福与孟凡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幸福,孟凡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507号原告:关幸福,男,195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孟凡连,男,195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关幸福诉被告孟凡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关幸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幸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