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7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永真与被执行人任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豫1727执1109号被拘留人任勇锋,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沈永真与任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任勇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任勇锋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6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