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执恢复字第0027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吉刚与刘强刘彦忻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刚,刘强,杨筱渝,刘彦忻,广安恒祥纸业有限公司,刘理,四川省留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碚法执恢复字第0027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吉刚,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杨筱渝,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刘彦忻,女,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广安恒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工业园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1391。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理,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四川省留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绵远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2932068-6。法定代表人:刘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吉刚与被执行人刘强,刘彦忻,广安恒祥纸业有限公司,杨筱渝,四川省留利纸业有限公司,刘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碚法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强,刘彦忻,广安恒祥纸业有限公司,杨筱渝,四川省留利纸业有限公司,刘理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吉刚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理自动履行70000元现金、本院扣划116744元银行存款,另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刘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路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一套,成交价款1510320元,扣除该标的物应当偿还的抵押贷款976673元、过户费用45717元、评估费用11000元后,申请人张吉刚实际分得房屋拍卖款476930元。综上,张吉刚根据(2011)碚法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兑现的案款为663674元。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碚法执恢复字第002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