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顾德良与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赵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德良,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赵建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2910号原告:顾德良,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黄桥西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24000007137。管理人:浙江中联兴会计师事务所。被告:赵建根,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顾德良为与被告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赵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约定借款年息10%计算借款期及逾期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陈述查明:一、借条及借条出具时间:2015年7月3日。二、借款金额及用途:200000元,钢材采购。三、借款期限: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四、借款人: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赵建根。五、借款利息:10%年息。六、存在的违约行为:未按约定归还本金。七、其他情况: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裁定受理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浙江中联兴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2017年6月16日,该管理人函告本院其已接管债务人的大部分财产。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中,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及陈述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借款后,被告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借款。至于利息,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四十六条第二款款定,对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赵建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德良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对被告海盐县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利息只能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赵建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秀珍人民陪审员 朱全法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姝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