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2、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2,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0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2,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2、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2、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起,被告人刘2在本市宝山区月浦镇德都路XXX号一楼店铺内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7年1月起,被告人刘2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实际负责该赌博机房的日常经营,从事收银、上分、退分、赌资结算等工作。同年1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赌客陆某某、石某某,缴获“金鲨银鲨”(六联机)赌博游戏机2台、非法所得人民币490元。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刘2于2017年2月2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2、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2、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刘某1、陆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工作情况》、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2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受他人雇佣,并实际负责该赌博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2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2014)宝刑初字第1343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与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机、赌资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