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淑明与李思武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明,李思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刑初417号申请人薛淑明,男,汉族,1956年6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李思武,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自诉人薛淑明以被告人李思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履行了全部判决务,自诉人薛淑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薛淑明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薛淑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田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