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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金铭与赵小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铭,赵小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058号原告王金铭,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委托代理人王耀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高昂,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献,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铭诉被告赵小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铭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铭负担。审判员  修军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