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松山区马志永吊篮脚手架租赁站与娄英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山区马志永吊篮脚手架租赁站,娄英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号申请执行人松山区马志永吊篮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赤峰市。经营者:马志永,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娄英楠,男,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马志永吊篮脚手架租赁站与娄英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