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9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加亮、滕尚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亮,滕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43-7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张加亮,男,196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滕尚平,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7)皖118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滕尚平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滕尚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滕尚平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