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蔺以刚与李勇支付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以刚,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89号申请执行人:蔺以刚,男,汉族,现住芒市。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贵州省盘县两河乡吴官村人,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蔺以刚与李勇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勇在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人民法院的合法收入已做扣留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