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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哈拉海乡。被执行人石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哈拉海乡。刘某某申请执行石某离婚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石某父亲石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永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