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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进乐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乐,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张进乐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张进乐申请执行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4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张进乐支付各项损失7305元、执行费550元,共计785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