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先同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先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48号罪犯刘先同,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新刑一初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先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先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25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先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先同于2009年5月至6月,伙同他人冒充交警,以查车为名,在封丘县、卫辉市等地多次抢劫现金等物品,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先同系主犯、二次判刑。罪犯刘先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8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先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先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