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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建利、田春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利,田春明,王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姜建利(曾用名姜建立),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田春明,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永顺,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建利诉被告田春明、王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德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