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路支行与刘汉文、刘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路支行,刘汉文,刘宝玉,王延华,王钦志,高启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20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路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永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永业,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传昌,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文,男,汉族。被告刘宝玉,女,汉族。被告王延华,男,汉族。被告王钦志,男,汉族。被告高启义,男,汉族。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路支行与被告刘汉文、刘宝玉、王延华、王钦志、高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刘汉文、刘宝玉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