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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路支行与刘汉文、刘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路支行,刘汉文,刘宝玉,王延华,王钦志,高启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20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路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永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永业,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传昌,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文,男,汉族。被告刘宝玉,女,汉族。被告王延华,男,汉族。被告王钦志,男,汉族。被告高启义,男,汉族。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路支行与被告刘汉文、刘宝玉、王延华、王钦志、高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刘汉文、刘宝玉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广州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