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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3533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忠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忠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533号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振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被告陆忠杰,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忠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5元(已减半收取)及申请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均由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