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池州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泰瑞科微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泰瑞科微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741号原告:池州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4369432D。法定代表人:彭勇,总经理。被告:泰瑞科微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孙伟光。原告池州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泰瑞科微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州泰美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贵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