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德海与曹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海,曹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480号原告:王德海,男,195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曹安美,男,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海与被告曹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默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