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德海与曹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海,曹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480号原告:王德海,男,195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曹安美,男,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海与被告曹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默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