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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瑶瑶、武汉市江岸区新盘子摄影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瑶瑶,武汉市江岸区新盘子摄影店,武汉茗品摄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瑶瑶,女,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新盘子摄影店(个体),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号。负责人吴晓雄。被执行人武汉茗品摄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仁桥新村A栋3单元608室。法定代表人吴晓雄,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瑶瑶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新盘子摄影店、武汉茗品摄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2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瑶瑶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237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21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377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