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唐运兰与孟凡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运兰,孟凡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724号原告:唐运兰,女,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孟凡清,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一中花园会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运兰与被告孟凡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运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凡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运兰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运兰负担。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