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余山富与郑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山富,郑成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533号原告:余山富,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郑成文,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山富与被告郑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山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山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山富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付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宇书 记 员 龚军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