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小勇与朱智斌、赵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勇,朱智斌,赵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勇,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朱智斌,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赵丽丽,女,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小勇与被执行人朱智斌、赵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智斌、赵丽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朱智斌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2013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7.20元。后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得被执行人朱智斌有银行存款若干,本院依法扣划1317.10元,并已转退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6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