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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睢某与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某,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72号原告:睢某,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康民、陈以飞,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女,199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原告睢某与被告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睢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睢某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睢某负担。审判员  王子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阴瑞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