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740丁小凤与王云秋、潘洪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凤,王云秋,潘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丁小凤,女,1965年5月3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云秋,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潘洪春,女,1978年4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丁小凤与王云秋、潘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7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王云秋、潘洪春欠丁小凤借款本金988000元及相关利息10848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合计人民币1096480元。王云秋、潘洪春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归还本金10万元,于2017年1月底前归还本金10万元,于2017年2月底前归还本金10万元,于2017年3月底前归还本金10万元;余款696480元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2月(11个月),王云秋、潘洪春应于当月月底前各付本金5万元;于2018年3月底前支付5万元(其中本金38000元),于2018年4月底前支付5万元,于2018年5月底前支付46480元。另王云秋、潘洪春应承担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所欠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王云秋、潘洪春如有一期不能按时履行,丁小凤有权对剩余的借款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本案诉讼费用12380元,由王云秋、潘洪春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查到被执行人潘洪春名下有银行存款377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由王云秋、潘洪春于2017年4月12日付10万元(已履行),余款于2017年5月开始至11月,每月1日前付5万元(7个月付35万元);从2017年12月开始至2018年3月止每月1日前付10万元(4个月支付40万元);从2018年4月开始,每月1日前付5万元,于2018年7月1日前付清余欠款。利息待本金付清后再计算偿付。在这期间,王云秋不得将天都水会洗浴休闲会所属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7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重新商定的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