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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学林与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林,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薛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2行初74号原告张学林,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委托代理人马保山,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被告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法定代表人郝军学,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吕保周、王志伟,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薛云财,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曲中太,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学林诉被告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薛云财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学林负担。审判长  关立兵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