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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台德龙与彭保俊、徐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德龙,彭保俊,徐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549号原告:台德龙,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台鹏淦,男,199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昌浩,系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保俊,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徐基芳,女,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彭保俊妻子。原告台德龙诉被告彭保俊及徐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义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德龙委托代理人台鹏淦、丁昌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保俊、徐基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4日,彭保俊从原告处购买木料,现尚欠货款87690元。彭保俊与徐基芳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货款无着,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7690元,并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3组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两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且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欠条一份,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两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举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3月14日,彭保俊从台德龙处购买木料,拖欠货款87690元,为此向台德龙出具欠条一份。另查明,彭保俊与徐基芳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向两被告催要货款无着,遂于2017年5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彭保俊购买原告木料,现尚欠原告货款87690元,由彭保俊所立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案涉货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因原、被告既未明确约定上述货款支付期限,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本院认为可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彭保俊、徐基芳偿还台德龙货款8769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自2017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台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彭保俊、徐基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义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龙附本院账号(汇款请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叶集支行账号:18×××30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