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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泾县小友冷冻食品经营部与苏银海、凤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小友冷冻食品经营部,苏银海,凤秀玲,苏银旭,安徽泾县银海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060号原告:泾县小友冷冻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太平湖市场。经营者:郭猛,男,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苏银海,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被告:凤秀玲,女,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苏银旭,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安徽泾县银海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泾县琴溪镇琴溪村桂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50169564C。法定代表人:苏银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泾县小友冷冻食品经营部与被告苏银海、凤秀玲、苏银旭、安徽泾县银海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县银海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泾县银海山庄于2017年5月22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苏银海仍作为泾县银海山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实施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要求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对泾县银海山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泾县银海山庄诉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以(2017)皖1823行初16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需以(2017)皖1823行初16号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一祥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许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