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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强、栾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强,栾婧,颜景富,颜景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319号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辉,男,系原告单位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会,男,系原告单位客户经理。被告:刘强,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栾婧(刘强之妻),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颜景富,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颜景论,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强、栾婧、颜景富、颜景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709元,由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