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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越与曾榕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越,曾榕榕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42号原告:胡越,男,1990年11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曾榕榕,女,1996年12月25日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原告胡越与被告曾榕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胡越系该院在职公务员,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常熟法院(2017)苏0581民民4332号《关于原告胡越诉被告曾榕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以原告胡越系该院在职公务员为由,报请我院另行指定法院处理该案。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该案不宜由常熟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钱一军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