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罗云、刘宗正、四川博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刘宗正,四川博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罗云,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0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刘宗正,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8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博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关王庙街11号。法定代表人刘宗正。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60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罗云申请执行刘宗正、四川博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宗正、四川博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