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岩平、孙学臣、高靖海、刘振、姜伟、李保国、徐功学、杜文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孙岩平,孙学臣,高靖海,刘振,姜伟,李保国,徐功学,杜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马连飞。被执行人孙岩平,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孙学臣,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号。被执行人高靖海,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刘振,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姜伟,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李保国,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徐功学,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杜文娟,女,住安阳市殷都区焦邵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岩平、孙学臣、高靖海、刘振、姜伟、李保国、徐功学、杜文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安飞证执字第16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岩平、孙学臣、高靖海、刘振、姜伟、李保国、徐功学、杜文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岩平、孙学臣、高靖海、刘振、姜伟、李保国、徐功学、杜文娟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