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文友,朱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邹文友,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朱庆忠,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文友、朱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003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邹文友于2012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按月利率8.3916‰计算,此后按月利率10.90908‰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被告邹文友给付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代理费用损失2000元,该款于2012年7月30日前付清;被告朱庆忠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