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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松桃县安惠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中大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桃县安惠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中大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敖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42号原告:松桃县安惠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滨江社区七星广场。法定代表人:石磊,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系安惠公司综合部部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安惠公司工程部部长。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省中大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鱼泉沟炮火厂。法定代表人:邓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兵,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三人:敖某某,男,1987年6月29日,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安惠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中大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第三人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安惠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安惠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92.00元,减半收取计1646.00元,由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安惠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欣刚审 判 员  李宗值人民陪审员  龙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