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5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建文与谢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文,谢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65号申请执行人:肖建文,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谢雄,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建文与被执行人谢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但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钟 勇审判员 白景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