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8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同印,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艳霞,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