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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8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同印,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艳霞,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