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忠凤与被执行人侯立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忠凤,侯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9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赖忠凤,女,汉族。被执行人:侯立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赖忠凤与被执行人侯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作出(2015)柴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侯立忠偿还原告赖忠凤欠款1677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知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柴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海生审 判 员 吴宗燕代理审判员 刘佳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永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