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乌东其其格、阿拉吞生布尔、额定门肯、德布新吉日嘎拉、巴音孟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东其其格,阿拉吞生布尔,额定门肯,德布新吉日嘎拉,巴音孟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358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码91150625701425458D住所地杭锦旗阿斯尔大街,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汉族,系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乌东其其格,女,蒙古族,1970年9月5日出生。被告阿拉吞生布尔,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额定门肯,男,蒙古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被告德布新吉日嘎拉,男,蒙古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巴音孟克,男,蒙古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乌东其其格、阿拉吞生布尔、额定门肯、德布新吉日嘎拉、巴音孟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内0625执3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