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润深与李国军、东莞市亿能纺织品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深,李国军,东莞市亿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99号原告:陈润深,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谋,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苏,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军,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东莞市亿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华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0663582J。法定代表人:李国军。原告陈润深与被告李国军、东莞市亿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润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谋、被告亿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润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谋、被告亿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润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所有的被××人民法院××于东莞市××村××东路××号成就仓库的69吨毛纱享有质押权/抵押权,并就其变卖、拍卖等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国军、亿能公司及案外人李某1、李某2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为保证债务的清偿,李国军将案涉毛纱交给原告“保管作为借款的担保物”,该民间借贷纠纷已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判决未明确原告对案涉毛纱享有担保物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案涉毛纱的担保物权。被告李国军、亿能公司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粤197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4184号民事判决)认定李国军及案外人李某1、李某2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为保证债务的清偿,李国军将毛纱交给原告“保管作为借款担保物”,并判决被告李国军、李某1、李某2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本院在执行4184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作出(2016)粤1972执1102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11021号裁定),并于2016年12月26日查封了前述由原告保管的毛料69吨(详见查封清单No.0030878)。双方确认上述毛料即为被告李国军交由原告保管的毛料。3.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载明亿能公司将“货物”交给原告监管,但未载明所涉货物名称、数量及所担保的主债权。被告亿能公司系李国军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载明亿能公司将货物交原告作为质押物,418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李国军将毛料交给原告保管作为担保物。尽管原告提供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载明质押物的名称及所担保的债权,亿能公司与李国军为不同主体,但结合11021号民事裁定书反映的财产保管情况以及亿能公司为李国军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可以确认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所担保的债权即为41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而质押物即为11021号民事裁定所查封的毛料。无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18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进一步佐证了其主张的事实。被告亿能公司为担保418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债务的履行,订立了书面合同,且已经将担保物交原告保管,原告与李国军、亿能公司的质押保证合同关系成立。案涉质押并无影响质押效力的情况,原告要求本院确认其质押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陈润深对被告李国军、东莞市亿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交由其保管的69吨毛料在(2016)粤197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陈润深预交,由被告李国军、东莞市亿能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叶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