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俞作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俞作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502号原告: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体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高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俞作尧。原告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俞作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4.21元(原告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549.2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博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马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喜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