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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潮宾馆与常州市博雅莱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解兴伟等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州市博雅莱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解兴伟,袁建平,常州市金潮宾馆,上海瀚艺冷冻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市博雅莱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兴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解兴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建平。上列三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东,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益云,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金潮宾馆。经营者:王小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芬俊,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瀚艺冷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星塔路1125号。法定代表人:舒韶俊,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常州市博雅莱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解兴伟、袁建平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金潮宾馆、上海瀚艺冷冻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常州市博雅莱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解兴伟、袁建平与常州市金潮宾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薛山中审 判 员  郭 群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