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某、谢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谢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由谢某某支付王某第一期案款2000元、第二期案款40772元及其迟延履行金;二、本案诉讼费970元、保全费920元及执行费。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谢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17年6月20日,本院将案款予以发还,申请人王某表示所申请事项已全部实现,同时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该案已执行完毕。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