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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王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王策,常晓丽,吴志臣,徐丽红,沃金学,郭飞,郭成章,宫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法定代表人巴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策,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常晓丽,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吴志臣,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徐丽红,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沃金学,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郭飞,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郭成章,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宫美玲,女,1976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王策、常晓丽、吴志臣、徐丽红、沃金学、郭飞、郭成章、宫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策、常晓丽、吴志臣、徐丽红、沃金学、郭飞、郭成章、宫美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人民币23197.76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策、常晓丽、吴志臣、徐丽红、沃金学、郭飞、郭成章、宫美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也未能提供王策、常晓丽、吴志臣、徐丽红、沃金学、郭飞、郭成章、宫美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王策、常晓丽、吴志臣、徐丽红、沃金学、郭飞、郭成章、宫美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策、常晓丽、吴志臣、徐丽红、沃金学、郭飞、郭成章、宫美玲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王策、常晓丽、吴志臣、徐丽红、沃金学、郭飞、郭成章、宫美玲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